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『金刚经新注』释“正信希有分第六”02(唐思鹏居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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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5-2-27 18:40:49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正序浏览 |阅读模式
  何以故?是诸众生无复我相、人相、众生相、寿者相,无法相①,亦无非法相②。何以故?是诸众生,若心取相,则为着我人众生寿者;若取法相,即着我人众生寿者;何以故?若取非法相,即着我人众生寿者。是故不应取法③,不应取非法④。以是义故。如来常说:汝等比丘,知我说法,如筏喻⑤者,法尚应舍,何况非法。

  1。“无法相”:法”古义谓“任持自性,轨生物解”。也就是一切事物的生起皆各具了一定的自性和轨则新义之“法”即事物的别名,一事一物即名一法,万事万物即名万法。“法相”:执法是实有,即属法相,也就是增益而有的遍计所执。“无法相”:不执法为实有,即属无法相,也就是无有增益遍计执。

  2。“无非法相”:执法空无,即属非法相,也就是损减的遍计所执。“无非法相”,不执诸法空无,也就是远离损减执,即属无非法相。无法相,显离有执,不堕常边;无非法相,显离空执,不堕断边。非断非常,非有非空,即入中道。

  3。“不应取法”:取”谓执取,不应取法,即不取法相义,与上面所说无法相是同义语。

  4。“不应取非法”:即不取诸法空相义,也与上面所说无非法相意义一样。

  昔时佛陀给迦叶尊者传法云:“法本法无法,无法法亦法,今付无法时,法法何曾法?”意显有也空,空也空。因为一切诸法有不实有,空不顽空,本属中道,当然执有有无,皆与中道不相符合,所以佛陀说:“不应取法,不应取非法”,就是叫人行于中道,而远离邪见执着的。

  5。“筏喻”:筏即渡人过河之船筏。比喻佛陀说法如船筏一样,众生执法有,佛即言法空众生执法空,佛则言法有众生执法亦有亦空,佛即说法非有非空其主要目的是破众生之执着的。所以《法华经》云:“吾自成佛以来,种种因缘,种种譬喻,广演言教,无数方便,引导众生,令离诸着。”就是这个意思。


  此段佛陀着重阐述了学人应于时时处处入不二法门,对法相要空,也就是说,不但我法二空,而且此空亦空,言思道断,心行处灭。因为佛陀说法犹如船筏,未过河,则必上筏;已过河,则筏应去。又如良药,对症治病,有病则药治,病愈则药去。所以佛陀云:“汝等比丘,知我说法,如筏喻者,法尚应舍,何况非法?”正好显示“大圣说空法,为离诸见故”之义。




摘自唐思鹏居士所著《<金刚般若波罗蜜经>新注》


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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