琉璃光 - 傳統醫學論壇
标题:
『金刚经新注』释“正信希有分第六”02(唐思鹏居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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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明州白衣智证
时间:
2015-2-27 18:40
标题:
『金刚经新注』释“正信希有分第六”02(唐思鹏居士)
何以故?是诸众生无复我相、人相、众生相、寿者相,无法相①,亦无非法相②。何以故?是诸众生,若心取相,则为着我人众生寿者;若取法相,即着我人众生寿者;何以故?若取非法相,即着我人众生寿者。是故不应取法③,不应取非法④。以是义故。如来常说:汝等比丘,知我说法,如筏喻⑤者,法尚应舍,何况非法。
1。“无法相”:
“
法”古义谓“
任持自性,轨生物解
”。也就是
一切事物的生起皆各具了一定的自性和轨则
。
新义之“法”即事物的别名
,一事一物即名一法,万事万物即名万法
。“法相”:
执法是实有,即属法相,也就是增益而有的遍计所执
。“无法相”:
不执法为实有,即属无法相,也就是无有增益遍计执。
2。“无非法相”:
执法空无,即属非法相,也就是损减的遍计所执。“无非法相”,不执诸法空无,也就是远离损减执,即属无非法相。
无法相,显离有执,不堕常边;无非法相,显离空执,不堕断边。非断非常,非有非空,即入中道。
3。“不应取法”:
“
取”谓执取,不应取法,即不取法相义,与上面所说无法相是同义语。
4。“不应取非法”:
即不取诸法空相义,也与上面所说无非法相意义一样。
昔时佛陀给迦叶尊者传法云:“
法本法无法,无法法亦法,今付无法时,法法何曾法
?”意显有也空,空也空。因为一切诸法有不实有,空不顽空,本属中道,当然执有有无,皆与中道不相符合,所以佛陀说:“不应取法,不应取非法”,就是叫人行于中道,而远离邪见执着的。
5。“筏喻”:
筏即渡人过河之船筏。比喻佛陀说法如船筏一样,
众生执法有,佛即言法空
;
众生执法空,佛则言法有
;
众生执法亦有亦空,佛即说法非有非空
,
其主要目的是破众生之执着
的。
所以《法华经》云:“
吾自成佛以来,种种因缘,种种譬喻,广演言教,无数方便,引导众生,令离诸
着。”就是这个意思。
此段佛陀着重阐述了学人应于时时处处入不二法门,对法相要空,也就是说,不但我法二空,而且此空亦空,言思道断,心行处灭。
因为佛陀说法犹如船筏,未过河,则必上筏;已过河,则筏应去。又如良药,对症治病,有病则药治,病愈则药去。所以佛陀云:“汝等比丘,知我说法,如筏喻者,法尚应舍,何况非法?”正好显示“大圣说空法,为离诸见故”之义。
摘自唐思鹏居士所著《<金刚般若波罗蜜经>新注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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