Namo tassa bhagavato arahato sammasambuddhassa
礼敬世尊、阿罗汉、正等正觉
分 文 不 取
——关于“不持金钱”戒
A Life Free of Money
原著者:汤敏达 比丘
编译者:库那威罗 比丘等
[url=]中文版引言[/url]
诸比丘,这三种东西是毫无隐瞒的照耀给人们看的。三者为何?一为明月,二为炎阳,三为如来经律也。
《增支部· 第3.13.129经》
诸比丘,海平而其水不溢于大洋,戒严而不惜身躯持之。
《律藏·小品》
缘于此事,诸比丘,我当为比丘立下戒条。我如此做有十个目的,即为了:僧团的优越、僧团的和平、克制无耻者、善自制的比丘得安宁、制伏今世诸漏、防止来世诸漏、令无信者生信、令有信者其信增长、建立正法,以及守护戒律。
-佛陀-
《南传律藏·经分别·波罗夷》
只要诸比丘仍然正道而活,世上就不会少了阿罗汉。
-佛陀-
《长部·大般涅槃经》
那先尊者:“陛下,如有位王中之王对儿子们说:‘儿子们,这大国在每一方都遍布远至大洋,以我们现有的军备,要长久维持这国土是很难的。当我不在世时,你们最好舍弃边境区域。’如此,陛下,当他们的父王死后,那些王子们是否会舍弃边境区域?”
弥陵陀王:“不会,尊者。诸王的贪婪不只如此。为了满足自己对权力的欲望,那些王子只有可能会并吞比本身国土大上两三倍的国家,但绝不会舍弃己拥有的国土。”
那先尊者:“如是,陛下,佛陀是为了考验诸比丘才这么说:‘阿难陀,当我入灭之后,若僧团愿意,则可废除小小戒。’陛下,为了彻底解脱痛苦,以及为了正法,诸佛子甚至愿意不只多持守一自五十戒,如此他们怎么可能会舍弃世尊原本已制的戒呢?”
《弥陵陀王问经》
不持金钱并不是一条新制之戒,也不是某某大师自立之戒,而是由佛陀亲自为诸佛子立下之戒。该戒自两千五百多年前以来已是如此,在未来也必然如此。
[url=]第一章:受钱之过患[/url]
佛陀临入涅槃之前曾说:如来涅槃之后,若僧团需要,可以取消小小戒。如今,有些比丘就引用佛陀的这段话为理由,来支持他们接受金钱的行为。然而,从以下经典的引证中显示:不持金钱戒并非小小戒。由这些引证当中可知,要证悟佛法,不持金钱戒是基础,而且是必须遵守的。
在《相应部·六处相应·趣相应·经十:摩尼朱拉迦经》(Samyutta Nikaya, Salayatana Samyutta, Gamani Samyutta, sutta no.10: Maniculaka Sutta)提到:
一时,佛在王舍城,松鼠与群鸟栖息的一处林园,名:竹林精舍(Veluvana)。彼时,在王宫中,国王的随从们聚会而议论:“对于佛子(释迦族王子之子;佛陀之子)比丘们,金、银与钱是被允许的;佛子比丘们认可金、银与钱的纳受;佛子比丘们接受金、银与钱。”
此时,在座中的摩尼朱拉迦村长,对聚会的大众说:“诸贤,莫作是说。对于佛子比丘们,金、银与钱是不被允许的;佛子比丘们不认可金、银与钱的纳受;佛子比丘们不接受金、银与钱;佛子比丘们已经舍弃了金银珠宝,舍弃了钱。”
然而,摩尼朱拉迦村长并无法说服聚会的大众。
于是,摩尼朱拉迦村长前往佛陀之处,顶礼之后,坐在一面,报言:“世尊,在王宫中,国王的随从们聚会……(他重复上述所有的谈话)……然而,世尊,我无法说服聚会的大众。世尊,我如此解释是否依照佛陀所说的而说﹖或者我错误地声称了佛陀的话?我是否依照佛陀的教法而回答?或者依照佛陀教法而言说的人会如法地责难我?”
“如是,村长,如此的解释乃是依照如来所说的而说,不是错误地声称如来的话。你已经依照如来的教法而回答,依照如来教法而言说的人不能如法地责难你。”
“村长,对于佛子比丘们,金、银与钱是不被允许的;佛子比丘们不认可金、银与钱的纳受;佛子比丘们不接受金、银与钱;佛子比丘们已经舍弃了金银珠宝,舍弃了钱。”
“村长,无论对于任何人,如果金、银与钱是被允许的,那么,对于他而言,五种感官欲乐是被允许的。对于任何允许五欲之乐的人,你可以确定,他不具备比丘的本质,不具备佛陀之子的本质。”
“村长,如来虽曾如是说:比丘需草者,草可求得;比丘需木者,木可求得;比丘需车者,车可求得。然而,村长,如来亦说:比丘绝无可能被允许接受或寻求金、银与钱。”
另一段引证自《增支部·四集·鹿品·经十:随烦恼经》(Avguttara Nikaya, Catukka Nipata, Rohitassa-vagga, sutta no.10: Upakkilesa Sutta)的经文显示:接受金钱会导致继续生死轮回。其经文如下:
“由于被贪欲、瞋恚所染污,被愚痴所蒙蔽,一些沙门、婆罗门愉悦于感官欲乐。这些愚蠢的沙门、婆罗门饮酒、行淫,接受金、银与钱,以及用邪命的手段取得必需品。这些行径被如日光耀的佛陀唾弃为腐败。这些愚蠢的沙门、婆罗门被堕落、污秽与不净的行为所腐败。他们没有光辉与明亮,相反地,他们是昏乱的、盲目的,是欲望的奴隶,是充满渴爱的,他们借着一而再的生死轮回,而扩大了墓场的面积。”
在这些经当中,佛陀将接受金钱与沉溺于感官欲乐划上了等号。在《转法轮经》(Dhammacakkappavattana Sutta)中佛陀明白地开示:
“诸比丘,出家之人不应该从事两种极端,哪两种呢?沉溺于感官欲乐是一种,这是低级的、粗野的、凡夫的、不能证悟的、没有利益的。自我折磨的苦行是另一种,这是痛苦的、不能证悟的、没有利益的。”
依照经教,即使是在家人,当他证悟三果(不还)之后,他自然会遵守十戒,不接受或使用金钱。例如:证悟三果的卡底迦拉(Ghatikara意为“瓦匠”)就是没有金银钱宝的人。他从河岸采取被侵蚀的黏土,将它制成锅、壶,摆在路旁,需要的人就以适量的米或食物换取锅、壶,借着这种方式,卡底迦拉养活自己以及目盲的双亲。(见《中部.卡底迦拉经》或《中部.瓦匠经》Majjhima Nikaya, Ghatikara Sutta)。
这显示了:金钱是证悟的障碍,以及真正证悟的人不再使用金钱。以上的引述证明:比丘接受金钱并不是小过失,它能导致比丘无法证悟涅槃。
[url=]第二章:有关金钱的戒条[/url]
在这些戒条中,“钱”的定义是:任何能用于买、卖的货币,包括钱币、钞票、支票、金与银等。
在戒律中,比丘有四条关系到钱的戒 ,即:
1. 金银戒(rupiya sikkhapada舍堕第18条)
2. 金银买卖戒(rupiya samvohara sikkhapada舍堕第19条)
3. 王戒(raja sikkhapada舍堕第10条)
4. 门答迦戒(mendaka sikkhapada南传律藏.大品.药犍度)
1.金银戒(rupiya sikkhapada)
(编者注:原文此处为比丘戒的戒条,在家人不能阅读,故未刊登)
比丘必须彻底了解金银戒,因为比丘如果能正确地遵守这条戒,他就不会误解其它关于金钱的戒条。金银戒禁止比丘做三件事(即三种接受金钱的方式):
(1). 自己接受金钱。
(2). 命令他人为自己接受金钱。
(3). 允许他人将钱放在自己身旁或为自己保管金钱。
巴利律典的原文注释这三项为:
(1). sayam ganhati—他自己拿取金钱。
(2). annam ganhati—他命令别人为自己拿取金钱。
(3). idam ayassa hotu ti upanikkhittam sadiyati—他们(施主)说:“这是给你的,尊者。”而比丘允许他们将钱放在自己的附近。
《度疑注》(Kankhavitarani Commentary)如此解释这三种接受的方式:
(1). 当别人供养金钱给比丘时,比丘亲自拿取金钱;或当他在任何地方发现金钱,而此金钱不属于任何人时,他亲自拿取金钱。
(2).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(当别人供养金钱给他,或他发现金钱),他命令别人(为他)拿取金钱。
(3). 居士们将钱摆在他的面前,说:“这是给你的。”或者钱放在某处,他们说:“在某某地方的那笔钱是要给你的。”再者,如果他们单单借着言语或手势来传达这项给与的讯息,而该比丘不经由身体的表态或言语加以拒绝,并且在内心接受了它,这就称为“允许”。
如果比丘内心允许而且想要接受,但是借着身体的表态或言语拒绝说:“这是不许可的。”或者,如果他不借着身体或言语拒绝,只是以清净心不允许,想着:“这是不许可的。”如此则是正确的作法(不称为允许)。
在这条戒里,佛陀禁止了所有接受金钱的方式,假如在家人以这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供养比丘,比丘就不能告诉他:“某某人是我的净人”、“将这些钱给我的净人”、“为我收下这笔钱”或“将钱放在那里”。比丘能做的只是拒绝接受那笔钱,说:“这是不许可的”,拒绝是比丘必须记得要做的唯一行动。
《普端严注》(Samantapasadika Commentery)解释说:不只是不准许为自己个人以这三种方式接受金钱,即使是要赠给僧团、一群比丘、其他人、佛塔、寺院、或其它任何事物的金钱,比丘也都不准许接受。如果比丘为了自己而以这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接受金钱,他就违犯尼萨耆波逸提罪。如果他为了上述的这些对象而接受金钱,则他违犯突吉罗罪。
最近有人写了一本关于戒律的书,书中提出一个错误的观点,他说:
“比丘可以吩咐施主为寺院、为必需品基金、为慈善目的,如孤儿院而储钱,但不能为特定的比丘储钱。例如:可以指示来乐捐的施主‘将钱放进乐捐箱’或者‘将钱存入这个账号’。虽然比丘不能亲手接受这些钱,但是僧团或所任命的办事员可以支配如何使用这笔基金,甚至说:‘买这个’或‘买那个’。”
前面己经说过:命令他人为寺院或为其它任何事物接受钱或储钱都是不如法的,因此,这本书上的观点并不符合戒律。
注疏中举一个虚构的故事为例,来说明这些戒条所牵涉到的原则:
若施主不理会比丘的拒绝,将钱放在比丘面前,然后就径自离去,文中提到:
(1). 如果比丘说:“将它放在这里”,比丘就犯了接受金钱的尼萨耆波逸提罪。
(2). 如果比丘想要购买某物,而说:“拿这个”,这将归属于不如法的方式(假使基金是如法的)。
(3). 这条戒就好比在走钢丝,只要言语上出了一点小差错,就必然会落入犯戒的情况。
故事内容是这样的:
假设有人将一百元或一千个钱币放在比丘的脚边,说:“这是给你的。”比丘拒绝他,说:“这是不许可的。”但是这居士回答说:“我已经把它给了你。”说完就离去了。然后,如果另一位居士来,问道:“尊者,这是什么?”比丘可以将刚才的对话告诉他。如果这位居士说:“尊者,让我将它保存在安全的地方,告诉我一个安全的地方吧。”于是一起爬上七层的高楼之后,比丘可以解释道:“这地方是安全的。”但是不可以说:“将它放在这里。”只是一句话的差别,它就会决定是如法或不如法。【Vimiti疏】上说:如果他说:“将它放在这里。”那就是接受金钱,犯尼萨耆波逸提罪。
然后比丘可关上门以保护这笔钱。接着,假设一个商人带着商品,像:钵、袈裟等走来,说:“拿这个吧,尊者。”比丘可以说:“居士,我需要这个,也有得到它的方法,但是现在没有净人在这里。”如果商人说:“我可以作你的净人,将门打开,把它给我。”打开门之后,比丘应说:“放在这一间。”他不应说:“拿这个。”于是,由所说的话来决定情况是如法或不如法。然后,如果商人拿了那些钱币,并将必需品交给比丘,那是如法的。如果商人拿太多的钱币,比丘应该说:“我不要你的商品了,走开!”
2.金银买卖戒(rupiya samvohara sikkhapada)
(编者注:原文此处为比丘戒的戒条,在家人不能阅读,故未刊登)
上述的金银戒禁止比丘接受金、银或钱,而这一条戒禁止比丘以金、银或钱换取其它用金、银(乃至珠宝)做成的物品,或换取如法的物品(诸如:袈裟、钵或其它必需品。)这条戒同时也禁止比丘用如法的必需品或金、银等制品换取金、银或钱。
《普端严注》举“四种非法钵”的例子来说明:
为了显示违犯此戒的重大过失,必须解释四种非法钵:
(1)若比丘以所接受的钱买矿铁,将它熔炼成铁,然后制成钵,则此钵称为“大非法钵”,因为没有任何方法能够使它变成如法。即使此钵被打碎之后,制成杯子,杯子也是非法的。如果制成刀子,用这把刀子削出来的牙签也是非法的。如果他将刀刃加热,用它来加温开水或牛奶,则这杯开水或牛奶也变成非法的。如果制成鱼钩,乃至用此鱼钩钓来的鱼也都是非法的。
(2)若比丘以所接受的金钱买一个现成的钵,则此钵是非法的。在《Mahapaccariya注》中提到:“这样的钵对一切比丘、比丘尼、沙弥、沙弥尼或式叉摩那都是非法的。”但此钵能够恢复成如法,如果比丘将钵退还买来之处,取回钱,若有人如法地供养此钵给比丘,则此钵即恢复成如法。
(3)若比丘接受金钱之后,与净人一起走到钵店,看见一个钵说:“我要此钵。”于是净人付钱给店主,买下该钵。则尽管此钵是以如法的言语而取得,但因为原先金钱是由比丘接受的缘故,此钵仍是非法的。这与上述第二个例子无异,为什么此钵对于其他比丘也都是非法的?因为此比丘没有如律地将金钱舍弃(根据戒律,必须在僧团前舍弃)。
(4)若比丘没有接受金钱,而净人接受金钱并受到指示:“买一个钵供养某某长老。”当净人与比丘一起到钵店,比丘选了一个钵,对店主说:“把钱拿去,把钵给我。”如此,比丘命令净人付钱,而比丘取得该钵,则该钵只对该比丘而言是非法的,因为他以错误的方式安排这项采购。但该钵对于其他比丘而言是如法的,因为原先的金钱并非由比丘接受来的。摩诃苏玛长老有一个这样的(非法)钵,他的戒师阿努律陀长老将此钵盛满酥油之后,供养给僧团。三藏小龙上座的弟子也有如此的钵,因此长老令人将钵盛满酥油之后,供养给僧团。
以上是四种非法钵的例子。
若比丘没有接受金钱,而是净人接受金钱并被指示:“买一个钵供养这位长老。”于是净人与比丘一起走到钵店,比丘看见一个钵,说“我喜欢这个”或“我要这个”。净人将钱付给店主而购得该钵,则该钵是完全如法的,即使佛陀也愿意用它。
3.王戒(raja sikkhapada)
“假如国王、大臣、婆罗门或居士将买袈裟的钱托付使者:‘用这笔钱买袈裟,供养某某比丘。’该使者来见比丘,说:‘尊者,我为您带来买袈裟的钱,请接受它。’比丘告诉使者:‘我不接受买袈裟的钱,我接受适时如法供养的袈裟。’使者问:‘尊者,谁是为您服务的净人?’如果比丘需要袈裟,他可以指出为他效劳的人,不论是寺院的净人或在家居士,说:‘某某人是比丘的净人。’使者嘱托该净人之后,回来对比丘说:‘您所指出的净人已经受我嘱托了,尊者,在适当的时侯去找他,他将供养您袈裟。’
比丘需要袈裟时,来找净人,可以出言要求或提醒他二或三次:‘我需要袈裟。’如果要求二、三次之后得到袈裟,这样很好。万一没得到袈裟,比丘可以默然站在净人可见到的地方四到六次,如此做之后,若得到袈裟则很好。万一没得到袈裟,比丘再作任何努力,因而得到袈裟则违犯尼萨耆波逸提罪。
假如比丘得不到袈裟,他应该亲自或派人通知遣使送袈裟钱的施主:‘你所寄来为比丘买袈裟的钱没带给比丘任何利益,请收回你的钱,别使它遗失了。’这是比丘应该做的。”
这条戒的注疏提供了许多须知,能帮助比丘了解在不同的场合该怎么说、怎么做。(下文将加以阐述)
4.门答迦戒(mendaka sikkhapada)
“诸比丘,若有信敬佛法的居士将金钱托付给净人,交代说:‘请用这笔钱供养如法的必需品给这位尊者。’
如是,诸比丘,如来允许诸比丘接受得自那笔钱的如法必需品。然而,诸比丘,无论如何,如来绝不允许诸比丘接受或寻求金钱。”
注疏没有对这条许可给予个别的解释,关于这条戒,需要说的都已在王戒(raja sikkhapada)的注疏中加以解释。这条许可的最后一行值得牢记在心,也是所有关于金钱戒的摘要:“诸比丘,无论如何,如来绝不允许比丘接受或寻求金钱。”
[url=]第三章:注疏选集[/url]
以下是从注疏中选出的引证,以及作者的补充解释。
出自《度疑注》(Kankhavitarani)的选集
1. “用这笔钱买一件袈裟,供养某某比丘。”(在戒条里提到)这话显示施主送钱的动机清净。如果施主派遣使者时说“将这笔钱给某某比丘”,那么,这笔钱是不清净地被传送,因为涉及不如法的钱,这种情况下,比丘绝不应指出谁是他的净人。
即使施主亲自来说“我将这笔钱供养给你”,比丘也不应指出谁是净人,如果比丘说“某某人是我的净人”,则造成钱被比丘接受,比丘就违犯尼萨耆波逸提罪。在这种情况下,比丘能做的只是拒绝接受那笔钱。
2. “我们不接受买袈裟的钱,我们接受适时如法供养的袈裟。”这话显示这笔钱必须被拒绝,因为,即使袈裟资金是以清净的方式被传送,但是使者的言语不如法。(“请接受这笔买袈裟的钱吧!”)
金、银、钱币或货币等基金是造成违犯尼萨耆波逸提罪的犯因。珍珠、珠宝、红宝石、宝石、七种谷物、女奴、男奴、稻田、耕地、果园或花园是造成违犯突吉罗罪的犯因。这些都不许为个人、佛塔、僧团、群体、或其他人而接受。
在这里以及注疏中其它地方所提到的“接受”,意即:以金银戒中所提及的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来接受。
3. 如果使者以如法的方式问:“尊者,谁是为尊者服务的净人?”此时比丘可以指出净人给他。然而,如果使者问:“谁能拿这些钱?”或“我该将这些钱交给谁?”那么比丘不应指出谁是净人。
当使者以错误的方式问,如果比丘指出净人,比丘就违犯尼萨耆波逸提罪,因为这仍然是命令他人为自己接受金钱。
4. 提及“某某人是为比丘服务的净人”这话显示比丘如法的言语方式,比丘只能如此说,他不应说:“把钱交给他”,“他将保管钱”,“他将换钱”或“他将去购买”。
如果居士以如法的方式发问,比丘应以如法的方式指出净人。如果比丘以错误的方式指出净人,他就违犯尼萨耆波逸提罪。
5. “你所指出的那个人已经受我嘱托了,尊者,在适当的时侯去找他,他将供养你袈裟。”意即:我已经嘱托那个人,当你需要袈裟的时侯,他将供养你袈裟。如果使者真的如此说了,那么得到这样的通知之后,比丘要求袈裟是如法的。如果使者只是前去将袈裟的钱放进净人的手中,那么,要求袈裟是不如法的。
向一个没有邀请比丘提出需求的人要求袈裟,这是一种邪命。
6. 如果比丘说:“这位就是为比丘服务的净人。”并指出当时就在现场的净人,如果使者在比丘面前将袈裟资金交到净人手中,并嘱咐:“为这位长老购买袈裟之后,请将袈裟供养他。”然后使者就走了。这时,即使比丘没有被使者通知说:“……净人已受我嘱咐……”等话,比丘要求袈裟仍是如法的。
如果使者在即将离去之时告诉比丘:“我将交付这笔钱到净人的手中,你领取袈裟吧。”然后离去,或者他交代其他人来通知比丘,在这两种情况下,比丘要求袈裟都是如法的。尽管这条戒只提到“使者”,假如施主亲自带钱来,步骤依然同前,区别也如同前述。
7. “我需要一件袈裟”显示比丘要求袈裟的正确方式,以同样的意思,用任何语言,说任何物品都是如法的。如下的方式则不如法:“给我一件袈裟”,“为我带来一件袈裟”,“为我购置一件袈裟”或“为我买一件袈裟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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